衡水市医疗保险政策简介

2023-04-06

1、门诊就医

参保人员凭本人医保病历本、社会保障卡,可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、定点零售药店就医、购药。医药费用应由本人支付的,由本人用社会保障卡结算,社会保障卡不足部分用现金自付。

     2、定点住院

参保人员入院三日内必须办理相关医保手续。

参保人员需主动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,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,应在入院三日内使用社会保障卡到医院医保处办理住院手续。(重症医学科或急诊ICU患者需在住院24小时内办理医保登记手续)。参保人员未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,统筹基金不予支付。

    3、住院费用结算

    医院出具住院医疗费明细清单,由参保职工或其亲属核对无误签字后,再与医院结算费用。职工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只需结清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,社会保障卡不足部分用现金结算,其余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医院直接结算。 具体支付比例如下:

人员类别

起付标准

统筹基金支付比例

年度支付最高限额

城镇

职工

在职

600元

88%

8万元

退休

500元

91%

城镇居民

700元

70%

8万元


     4、转诊转院、住院期间外诊外治外购

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,须填写《衡水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》或《衡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外检、外治、外购审批表》,报医保中心备案。

    泰和医保办公室电话: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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