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、门诊就医
参保人员凭本人医保病历本、社会保障卡,可到所有定点医疗机构、定点零售药店就医、购药。医药费用应由本人支付的,由本人用社会保障卡结算,社会保障卡不足部分用现金自付。
2、定点住院
参保人员入院三日内必须办理相关医保手续。
参保人员需主动出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卡,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,应在入院三日内使用社会保障卡到医院医保处办理住院手续。(重症医学科或急诊ICU患者需在住院24小时内办理医保登记手续)。参保人员未按规定使用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所发生的医疗费用,统筹基金不予支付。
3、住院费用结算
医院出具住院医疗费明细清单,由参保职工或其亲属核对无误签字后,再与医院结算费用。职工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只需结清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和自费部分,社会保障卡不足部分用现金结算,其余部分由医保中心与医院直接结算。 具体支付比例如下:
人员类别 | 起付标准 |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| 年度支付最高限额 | |
城镇 职工 | 在职 | 600元 | 88% | 8万元 |
退休 | 500元 | 91% | ||
城镇居民 | 700元 | 70% | 8万元 | |
4、转诊转院、住院期间外诊外治外购
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需到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,须填写《衡水市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审批表》或《衡水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外检、外治、外购审批表》,报医保中心备案。
泰和医保办公室电话: